《三亚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修改版)》(以下简称《规定》)日前经三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明确将城市道路挖掘许可审批权限下放至海棠区政府、崖州区政府、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和中央商务区管理局,在申请审批材料中取消保证金(履约保函)一项。
根据《规定》,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请资料增加了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和交通组织方案。《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在施工现场出示醒目公示牌,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位置、面积、用途及期限挖掘,设置统一规范的安全围挡设施”等规定。对违反规定及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将依法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定》提出,城市道路挖掘实行“谁挖掘谁负责修复”的原则。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按标准向所属市、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海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这两项费用的收费标准与现在修复的实际费用相比明显偏低。新标准确定后,两项费用将被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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