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版《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完善了五方责任主体及施工图审查机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筑材料供应商、监测机构等与质量安全有关单位在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增加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建设单位的资金应满足施工需要并及时拨付工程款、施工企业应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混凝土企业应按规定出具出厂合格证及质量证明文件等内容。
新版条例明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因其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作为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不得委托他人代行职责。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及时拨付给施工单位专款专用。建设单位不得违法指定工程分包单位及建设工程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预拌混凝土的供应单位。对于首次上岗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施工单位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生产、销售及租赁单位所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安全生产防护用品(具),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应当进行查验。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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