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联合制定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实施细则近日开始施行,让农民工不再忧“薪”。
实施细则明确,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按相关规定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存储。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方式替代工资保证金存储。
适用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项目包括土木、建筑工程、通信工程、土地整理、大型成套设备安装、幕墙、园林、消防、室内外建筑装修等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等。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后,已按要求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和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新增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额度按以下比例予以减免: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减免70%;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且上一年度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评定为诚信良好的,减免80%;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且上一年度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评定为诚信优秀的,减免90%;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且按要求落实相关制度的,其新增工程项目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按规定减免工资保证金存储额度后,如该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规定数额的2倍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含之前已存储的数额)。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1.11.10 梁振君 李京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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