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20〕5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要求,结合当前全市工程项目开复工实际情况,为给企业施工生产提供便利,经研究,现就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延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有效期通告如下: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为缓解疫情对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的影响,对于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继续有效,有效期至疫情防控解除后三个月;仍未开工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在此期间施工许可证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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