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推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积极开展全省节水型城市创建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8〕2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工业信息化厅组织修订了《辽宁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83号》要求,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单位和个人可在2020年10月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一)传真至024-23448601,并在文件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反馈”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邮编110001),并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反馈”字样。
附件: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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