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和质量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管理,进一步发挥信用监管作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结合吉林省实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吉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规定》,于6月7日在省住建厅网站发布《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吉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并于7月7日在住建厅召开企业座谈会,征求意见。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长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中铁津桥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吉林精诚工程检测中心、长春澳译达验房有限公司、吉林省建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长春市城市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吉林省天泰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有关同志作为质量检测机构、工程监理企业代表参加会议。
经过对反馈的意见进行整理,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外省企业信用等级评定问题。有同志建议评价范围增加入吉企业。我厅认为,入吉企业不在吉林省注册登记,没有注册地,初评部门不明确。入吉企业在吉林省从业时间不固定,开展信用评价意义不大。
二、信用惩戒问题。有同志认为,第十五条信用惩戒中,“对信用评价为D级的企业,重点监管。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不得参与年度各类评先选优。对连续两次评价为D级的检测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并约谈其法定代表人。”对D级企业信用惩戒偏轻。我们采纳,将其修改为“对信用评价为D级的企业,重点监管。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不得参与年度各类评先选优。责令限期整改,并约谈其法定代表人。”
三、信用评价一票否决问题。有同志提出,规定中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和质量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五)未按时上报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的。”偏重,且依据不充分。我们采纳,删除“(五)未按时上报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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