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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

时间:2022-04-03 作者: 来源:

  

  

  

  2021年10月27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厅网站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截止11月11日,共收集九条意见,汇总如下:

  一、第七条第二款建议修改为:“建设工程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已开工建设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据法律授权进行处理。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已施工部位进行质量检测鉴定,经检测鉴定证明符合设计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后,方可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二、第十条建议增加第二款:“低风险项目不召开首次监督工作会,不需要形成《监督交底会议记录》。”

  三、第十一条建议增加:“低风险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仅开展一次联合检查。”

  四、第十二条第(五)项,建议修改为:“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近两年内在本地区存在对质量投诉不积极处理造成群体上访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五、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建议修改为:“项目负责人两年内其负责的工程评为省级以上优质工程的。”

  六、第十五条建议改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查发现下列违法违规情形时,应当责令责任单位暂停存在质量问题的部位施工、立即整改……”

  七、第十七条建议增加一款:“建设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就开工建设的,补办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已施工的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的证明材料。”

  八、第十七条第四款建议修改为:“未按规定申请恢复质量监督擅自复工的,建设单位应对监督中止后施工部位进行检测鉴定,检测鉴定合格后方可申请恢复工程质量监督。”

  九、第二十六条建议删除“(七)匿名投诉的;(八)住宅工程投诉人非业主本人的;(九)投诉的工程未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的”。

  

  经组织起草人认真研究,对一些合理化建议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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