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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吉建安处罚〔2021〕015号

时间:2022-04-03 作者: 来源: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名称: 吉林省宝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 伊通县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梁艳民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0年9月10日11时许,吉林省宝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宝捷金座建设项目12#楼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0万元人民币。你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现场监管人员管理不到位,安全责任不落实,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流于形式、走过场,员工自我防护意识缺乏,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询问笔录》;2.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吉林省宝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宝捷金座建设项目“9•10”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5日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吉林省宝捷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作出 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的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吉林省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长春市宽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本机关,或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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