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当事人(姓名)名称: 刘永丰 职务: 现场负责人
地 址:松原市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0年6月10日15时30分许,乾安县大布苏镇兰字中学教学楼建设项目在塔吊安装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人民币。你作为现场负责人,未对施工人员全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事故调查《询问笔录》;2. 乾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乾安县大布苏镇“6•1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5日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 刘永丰 作出吊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吉A012014002318) 的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吉林省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长春市宽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本机关,或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2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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