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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

时间:2022-04-03 作者: 来源:

  

  吉建房〔2020〕16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

  近期,个别城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出现违法违规销售商品房的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各地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坚持举一反三,补齐工作短板,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为最大限度减少此类问题新发、多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商品房销售代理行为

  各地要严格落实《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委托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并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商品房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将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服务项目的内容及标准、业务流程、收费项目的依据及标准等信息对外公示,并向购房人告知明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代理过程中不得乱收费、赚取差价、炒卖房号,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营造虚假销售氛围。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任何房地产经纪活动;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二、建立健全商品房销售信息公开机制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现场醒目位置放置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件;主动公开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停车场(库)、停车位等主要规划指标信息,可售房源及其销售价格(一房一价)、商品房结构和装修等信息,商品房抵押、租赁、配套设施及权属等信息,前期物业管理信息,项目存在的不利因素等信息,清晰明示,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行为监管

  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预售许可信息、可售楼盘及房源信息等向社会公开。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的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明码标价对外销售;采取网上销售商品房的,要确保与销售现场的信息准确一致;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进行预售,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严禁捆绑销售、额外收取服务费或签约费等变向涨价行为;严禁虚假宣传、恶意竞争操纵市场等行为。

  四、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地要采取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措施,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销售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要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对拒不整改的,可采取暂停商品房网签、经纪活动等措施,依法从严查处;处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将有关违法违规信息与自然资源、税收、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共享,实行联合惩戒。

  有关违法违规问题不属于房地产主管部门处罚权限的,要及时将投诉举报问题移交相关监管部门,并积极做好与投诉举报群众的解释工作。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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