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包罗万象,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南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微信公众号将转载中国建设报推出的“一典一点看”内容,带您了解民法典中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的知识点。
不动产权利人 相邻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是否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哪些前提下,不动产权利人要提供必要便利?今天,小编带大家来看看民法典中这“一点”。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相邻关系中通行权的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原则上有权禁止他人进入其土地,但他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或进入其土地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这些情形包括:
第一,他人有通行权的。不动产权利人必须为相邻“袋地”的权利人提供通行便利。“袋地”是指土地被他人土地包围,与公路没有适宜的联络,致使不能正常使用的,土地权利人可以通行周围的土地以到达公路。但应选择损害最小的处所及方法通行,仍有损害的,应支付偿金。
第二,依当地习惯,许可他人进入其未设围障的土地刈取杂草,采集枯枝、枯干,采集野生植物,或放牧牲畜等。
第三,他人物品或者动物偶然失落于其土地时,应允许他人进入其土地取回。
对照可以看出,原文有“必须利用”的前提,因此,并不是所有需要利用其土地都要提供必要的便利,必须是穷尽了所有方法后,才能提出利用不动产权利人土地的要求。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
编辑:李伟
审核: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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