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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广西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时间:2022-04-03 作者: 来源:

  

  编号:20210871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厅起草了《广西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请你们认真研究,并于2021年6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至我厅科学技术处,材料电子版请发送至工作邮箱gxjstkjc@163.com。逾期未反馈意见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汪涧萱;联系电话:0771-2260041,18174709254。

  

  附件:广西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14日

  附件

  

  广西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西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我区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广西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十四五”规划》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标牌由申请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第三条 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第四条 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认定三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认定二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认定一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认定和授予标识所需经费应列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年度预算。

  第六条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

  第七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绿色建筑专家库,开展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专家审查时,应统一从绿色建筑专家库中抽选6名以上相关专家组成专家小组进行审查。专家应熟悉绿色建筑标准,了解掌握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等相关技术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

  第二章 申报和审查程序

  第八条 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应科学、公开、公平、公正。

  第九条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材料需报送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通过后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二星级、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需经申报、审查、公示、公布等环节。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查。

  第十条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应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提出,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相关国家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运营、改造;

  (二)已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备案。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绿色建筑标识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

  (二)项目立项审批等相关文件;

  (三)申报单位简介、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

  (四)与标识认定相关的图纸(须包含施工图、竣工图等)、报告、计算书、图片、视频等技术文件;

  (五)每年上报主要绿色性能指标运行数据的承诺函。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具备申报条件;

  (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形式审查期间可要求申报单位补充一次材料。

  第十三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完成形式审查后,应组织专家开展现场审查,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审查绿色建筑性能,确定绿色建筑等级。经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认定的一星级项目应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十四条 公示项目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类型、名称、申报单位、绿色建筑星级和关键技术指标等。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项目的署名书面意见必须核实情况并处理异议。

  第十五条对于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印发公告,并按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编号和格式制作、授予绿色建筑标识证书。

  第十六条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应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立的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推荐、审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可通过登录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或组织专家开展现场审查开展标识认定工作,现场专家审查认定的标识项目信息应及时上报系统。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建设,科学设计工作流程和监管方式,明确管理责任事项和监督措施,切实防控廉政风险。

  第十八条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运营单位或业主,应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加强运行指标与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指标比对,每年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 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应及时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2年:

  (一)项目低于已认定绿色建筑星级;

  (二)项目主要性能低于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指标;

  (三)利用绿色建筑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四)连续两年以上不如实上报主要指标数据。

  第二十条 获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应撤销绿色建筑标识,并收回标牌和证书:

  (一)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二)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条参与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专家应坚持公平公正,回避与自己有连带关系的申报项目。对违反评审规定和评审标准的,视情节计入个人信用记录,并从专家库中除名。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使用者对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绿色建筑标识持有单位存在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情形之一时,知情单位或个人可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举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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