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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将柳州市、贵港市列为第一批自治区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试点城市的通知

时间:2022-04-03 作者: 来源:

桂建规园〔2019〕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全区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动我区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广东考察时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8〕56号)要求,我厅组织开展了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申报工作。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经研究,我厅决定将柳州市、贵港市列为第一批自治区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试点城市。请各试点城市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批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试点工作方案》(详见附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康东翔、李凯,联系电话:0771-2260047、2260049(兼传真)。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批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试点工作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6月26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一批历史建筑

保护和利用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全区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我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确保我区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通知》(建规〔2017〕212号)和《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广东考察时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8〕5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全区城市工作会议关于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部署,立足我区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的难点,研究提出破解问题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历史建筑使用价值和功能;重点围绕保护与发展理念传承、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健全管理体制机制、拓宽资金渠道参与保护利用等内容,结合地域特色,探索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新路径;进一步提升我区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总体水平,更好地延续城市历史文脉和传统风貌,提升城市品质。

二、试点城市

柳州市、贵港市。

三、试点工作任务

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自2019年6月开始,为期两年。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试点工作:

(一)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试点城市要坚持政府主导,形成建设主管部门为主,文物、自然资源和应急(消防)等部门参与的联动工作机制,扎实推进试点工作。(2019年9月底前)

(二)完成历史建筑确定和建档、挂牌等工作。试点城市应基本完成历史建筑普查、确定、测绘、建档、挂牌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建立历史建筑保护清单和历史建筑档案,为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奠定基础。(2020年6月底前)

(三)完善技术标准,科学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围绕价值保护与传承,明确外观风貌等保护重点,建立区别于文物建筑保护的历史建筑修缮技术、标准和管理体制机制,丰富使用功能,科学保护利用历史建筑。(2020年12月底前)

(四)拓宽资金渠道,保持资金良性循环。破解政府单一投入的资金模式,鼓励多元投资主体、社会力量和居民参与历史建筑保护投入和经营,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投资机制。(2021年5月底前)

(五)结合地域特色,探索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新路径。鼓励柳州市在工业遗产资源保护利用方面开展试点,鼓励贵港市在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制度建设方面开展试点,积极探索创新历史建筑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新模式和新路径,最大限度地发挥历史建筑的使用价值。(2021年6月底前)

四、试点工作要求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试点城市应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任务措施,明确时间节点,并于2019年6月底前报送我厅。

(二)组织开展试点,加强交流学习。各试点城市要按照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积极有序开展相关工作,我厅将组织、选派或邀请区内外有关专家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对试点城市历史文化保护相关工作予以优先支持,积极争取国家层面的指导和支持。

(三)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各试点城市要于2021年6月底前,对本地区试点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进行总结,形成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并报送我厅。我厅将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对成效突出的试点城市予以通报表扬。

五、考核标准

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考核评价包括以下内容:

(一)试点工作是否有效开展,工作机制是否健全,工作保障措施是否得力;

(二)试点方案实施和试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三)资金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

(四)试点工作成效、试点经验推广价值等。

六、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保障。试点城市要高度重视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工作进度精心组织实施。试点城市应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组建市级层面的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试点城市应安排相应的财政专项经费,保障落实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所需的财政资金。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资金,研究探索相应的优惠措施,引导企业、个人等社会资金参与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工作。

(三)强化监督指导。我厅将组织区内外有关专家对试点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对工作开展积极、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组织不力、进展缓慢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强化宣传保障。各试点城市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宣传渠道,通过开辟专题专栏,或制作专题等形式,提升人民群众对历史建筑保护的重视程度,切实发挥舆论引导作用,为顺利推进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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