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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4-03 作者: 来源:

桂建规园〔2019〕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我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广东考察时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8〕56号)要求,我厅计划组织开展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的意义

历史建筑是城市发展演变历程中留存下来的重要历史载体。我区历史建筑分布范围较广,保护和利用好历史建筑,对延续城市历史文脉和传统风貌、提升城市品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区不少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存在责任主体不明确、部门联动不顺畅、利用方式不合理、修缮技术不完善、管理制度不配套、资金投入可持续性差等问题,亟待加以解决。通过开展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研究提出破解当前历史建筑保护利用问题的政策措施,积极探索建立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新路径,充分发挥历史建筑使用价值和功能,扎实推进我区历史文化保护工作,延续城市历史文脉,保留中华文化基因。

二、试点工作任务

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试点城市要坚持政府主导,形成建设主管部门为主,文物、自然资源和应急(消防)等部门参与的联动工作机制,扎实推进试点工作。

(二)完成历史建筑确定和建档、挂牌等工作。试点城市应全面完成历史建筑普查、确定、测绘、建档、挂牌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建立历史建筑保护清单和历史建筑档案,为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奠定基础。

(三)完善技术标准,科学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围绕价值保护与传承,明确外观风貌等保护重点,建立区别于文物建筑保护的历史建筑修缮技术、标准和管理体制机制,丰富使用功能,科学保护利用历史建筑。

(四)拓宽资金渠道,保持资金良性循环。破解政府单一投入的资金模式,鼓励多元投资主体、社会力量和居民参与历史建筑保护投入和经营,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投资机制。

(五)结合地域特色,探索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新路径。我区在地理位置上沿边、沿海、沿江,是重要的多民族聚居地,地域和文化特色鲜明,旅游资源丰富。鼓励试点城市将历史建筑保护与我区传统文化、特色旅游资源、沿边沿海沿江地域特点相结合,丰富业态,活化功能,积极探索创新历史建筑功能合理与可持续利用模式及路径,最大限度发挥历史建筑的使用价值。

(六)探索建立历史建筑分级分类保护利用制度。

三、试点城市申报工作要求

(一)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城市以各市人民政府名义申报,我厅将择优选择1-3个城市开展试点。

(二)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要求,试点城市原则上应包括2010年以后公布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以及正在申报和计划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且至少包含一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一座非历史文化名城。

(三)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计划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公布数量较多的城市应主动申报试点,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城市积极申报试点。

(四)对确定为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的城市,我厅将组织、选派或邀请区内外有关专家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对其历史文化保护相关工作予以优先支持,并将试点城市名单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积极争取国家层面对试点工作和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五)我厅将及时组织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推广好的试点经验,并对成效突出的试点城市予以通报表扬。

(六)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主动向本市人民政府报告,并牵头做好试点申报工作。

请有申报意愿的城市于2019年5月23日前将《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城市申报表》(详见附件1)、于5月30日前将本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方案(包括工作目标、试点任务、工作要求、考核标准、保障机制等)报送我厅城市规划园林处。

联系人:康东翔、李凯,联系电话:0771-2260047、2260049(传真),电子邮箱:gxghc@163.com。

附件: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城市申报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16日

附件

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城市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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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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