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 住房保障调查网!!

当前位置:首页 > 住房保障法制

谢某复议某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信息公开告知案

时间:2022-04-03 作者: 来源:

  

  

  谢某复议某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信息公开告知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申请公开“某房产建档资料,在拆迁期间(协议人、征拆单位、回迁情况),后来新楼建成谁人租住及将房子变成房改房”等政府信息。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未能提供与该房产的关联性资料,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提供与该房产产权有利害关系的证明(如:房产证、继承、赠与公证书、授权委托书、拆迁协议等)或者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证明文件再行申请。”

  【复议审理结果】

  复议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同时提交的该房产业主个人档案材料中的户籍档案查询摘抄记录,以及该房产业主的人事档案表中家庭情况栏均可以证明该房产业主和申请人是父子关系。申请人已提交了其与涉案房产具有关联性的证明文件,而被申请人在涉案信息公开告知书中认定申请人未能提供与该房产的关联性证明资料错误。被申请人如果认为申请人仍需要补充相应的材料,也应该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的规定明确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具体材料。即使被申请人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人隐私,也应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后再行告知申请人。而被申请人直接以该规定为由,要求申请人提供关联性证明资料,属适用法律错误。

  【典型意义】

  第一,行政机关认为信息公开申请人未明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及提交证明文件,或者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先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待申请人补正、明确后,再作出相应的答复。

  第二,“补正通知书”或“补正告知书”虽然是程序性文书,若存在不合法、不合理,也可能会被撤销。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住房保障调查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政讯通新媒体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北京政讯通新媒体技术研究院

住房保障调查网 zfbzdc.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54891号-60

 联系电话:010-56232582 13391776757 010-56278284 13366461258 010-53386795
监督电话:18511526897,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zfyjsfzdyzx@163.com  客服QQ:321579164 通联QQ:3115014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