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住建〔2021〕72号
各市住建局,沈抚示范区建设局,有关市房产局、执法局(城管局)、审批局、水务局、市政公用局,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等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建办厅〔2019〕7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13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提升基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
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是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事业是关系民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方便群众浏览、查询、办事为出发点,及时、准确、规范地公开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信息,对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提升基层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水平、行业监管水平和行政管理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好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持续提升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政务公开能力和水平。
二、统一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编制标准和目录公开标准
(一)统一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编制标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保障性住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市政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农村危房改造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城市综合执法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了细化完善,通过选取锦州市北镇市作为保障性住房领域和城市综合执法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抚顺市清原县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营口市站前区作为市政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朝阳市喀左县作为农村危房改造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由省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试点市政务公开办、住建局,试点县政府办公室、住建局分别组成了5个试点领域的工作组,通过优化调整试点县(区)标准目录内容、网站专栏设计,明确公开主体和内容,规范公开形式和渠道,指导试点县(区)完成了试点领域的公开工作,2021年10月省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完成了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5个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的验收工作。结合试点经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5个领域应公开、可公开事项和内容按照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的原则目录化,编制了《辽宁省保障性住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试行)》《辽宁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试行)》《辽宁省市政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试行)》《辽宁省农村危房改造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试行)》《辽宁省城市综合执法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省标准目录,详见附件)。
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以及行使市政服务领域具体行政职能的有关部门要参照省标准目录,结合工作职责和地方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按照应公开尽公开,易于基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对照操作,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的原则,编制更加完善的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明确信息公开的主体,增加公开要素(内容)、公开渠道等,切实发挥对本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评估作用。原则上要严格按照省标准目录开展公开工作,如公开目录中确有不涉及的工作,可以在编制本级标准目录时取消。涉及市政服务领域具体行政职能在多个部门的,各行使市政服务领域具体行政职能的有关部门要对照省标准目录编制结合自身工作职责的本级标准目录。
(二)统一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公开标准。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以及行使市政服务领域具体行政职能的有关部门要对照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在部门网站建设各领域专栏,逐项、完整、全面、准确公开标准目录中的内容,目录中确有不涉及的内容在专栏设计时取消该公开版块,目录中公开渠道为现场查阅点或其他方式的,要完善相关公开渠道的建设,确保公开方式的可行性。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以及行使市政服务领域具体行政职能的有关部门可参照5个试点领域的县(区)网站试点专栏的网页设计、公开方式、公开内容及试点县(区)其他公开渠道建设情况开展本地5个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标准目录中“法规政策”栏目内容公开,按照国家级法规政策、省级法规政策、市级法规政策、县(区)级法规政策进行逐级完整公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保障性住房领域中“租赁补贴人员名单”和农村危房改造领域中“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农户名单”的公开格式进行了统一规范(详见附件),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在进行以上两个栏目信息公开时按照统一规范进行信息公开。涉及市政服务领域具体行政职能在多个部门的,各行使市政服务领域具体行政职能的有关部门要在编制本级标准目录的基础上对应公开本部门相关事项内容。市政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目录中涉及的公开内容已在省政务服务网站上完成公开的,可在部门网站市政服务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专栏的具体栏目中直接链接省政务服务网对应内容;对于目录中的审批内容本级没有审批权限,审批权限在上一级的公开内容,要以服务公众为原则,公开目录中具体内容,同时标明审批权限具体部门,具体栏目设计及公开形式可参照营口市站前区市政服务领域试点专栏。城市综合执法领域的基层政务信息公开可参照北镇市分类别公开的形式进行公开。
三、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流程
(一)加强主动公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要抓好文件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建立健全文件属性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扩大主动公开范围,防止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属性的滥用,逐年压缩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文件的数量。要积极通过政府网站及时主动公开目录内容,并通过多渠道和载体发布信息,方便公众査询获取。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新任务新要求新职责,要及时对目录内容进行调整完善,并做到各公开平台(载体)公开信息内容一致。
(二)强化政策解读。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要在确保全面、科学、规范的前提下,指导基层扎实做好政务公开的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工作。综合运用传统媒体、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宣传手册等方式,鼓励采用图片、图表、图解、音视频等多样化方式解读,逐步扩宽解读发布的渠道,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提高解读信息的生动性。
(三)回应社会关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要切实增强舆情意识,严格落实舆情处置回应责任,建立健全协调联动、信息共享共商、快速应对的政务舆情回应机制。要密切关注、积极回应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重点工作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对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重大政务舆情要及时妥善处置,扩展发声方式和渠道,确保有效舆论引导。
(四)落实保密制度。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公开前保密审查机制,妥善处理好政务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涉及网站公开公众个人信息的情况,要兼顾政务公开与保护公众个人身份信息安全,可对具体信息进行适当处理后再进行网站公开。要明确公开内容的审查、发布、反馈机制,优化政务公开工作流程。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要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纳入本部门重点工作内容,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加大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完善工作机制,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明确具体任务和时间节点,压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全面统筹推进本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强化业务指导。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要加大对基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指导和跟踪评估力度,定期听取汇报,开展调研,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确保各项任务按时保质完成。基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主动向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根据各地反馈情况,不断完善省标准目录,进一步指导基层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政务公开工作。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介和新媒体,大力宣传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重大意义和经验成效。积极挖掘典型,加强宣传推广,营造真抓实干的良好工作氛围,推动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高质量发展。
(四)确保按时完成。2021年11月底前,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结合工作职责,对照省标准目录,编制完成本级目录,同时,对照目录开展5个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并将本级目录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2022年6月底前,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围绕“公开什么、由谁公开、在哪公开、如何公开”,进一步完善公开机制、规范公开流程、扩大公开范围、丰富公开形式、拓宽公开渠道、提高公开质量,对本级目录进行再梳理、再总结、再完善。
附件:
1.辽宁省保障性住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试行)
2.辽宁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试行)
3.辽宁省市政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试行)
4.辽宁省农村危房改造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试行)
5.辽宁省城市综合执法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试行)(试行)
6.租赁补贴人员名单(网站公开模板)
7.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农户名单(网站公开模板)
8.5个领域试点县(区)网址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0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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