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 住房保障调查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意见征求

关于《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2-04-16 作者: 来源:

关于《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 发布机构: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20-11-08

  

  

   为加强我省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规范住房租赁行为,按照住建部等六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要求,我厅研究起草了《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希望广大市民和有关单位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11月8日至2020年12月7日。在此期间,可以将书页意见直接寄送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省住建厅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景江西路888号,邮箱:zxq53632262@163.com。

附件:《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1月8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贯彻

落实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地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银保监分局、网信办:

2019年以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省直各相关部门,在全省范围内持续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中介)专项整治工作,通过纠正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中介)违法违规行为,广泛宣传资金监管相关政策,使存量房交易和房屋租赁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按照住建部等六部门《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租赁房屋是解决和改善广大群众住房的重要途径,事关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社会和谐、事关社会安全稳定大局,各地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按照国家相关部委的工作要求,统筹指导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二、部门联动落实责任

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局、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管、银保监局、网信等部门要建立协同联动机制,推动部门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加大住房租赁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力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中介)“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加强与不动产登记部门协作,保证房源的真实性和可交易性。由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无照经营、实施价格违法行为、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依法查处;由公安机关对涉及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依法查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违规改建为租赁住房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住建部门对检查中出现的不符合规定的房源信息,网信部门应及时进行下架处理,银保监局应督促商业银行谨慎开展住房租金贷款业务,严格贷款三查,加强执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信息查询核实,并对商业银行相关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三、规范登记备案管理

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从事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的机构,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对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及时通过相关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共享登记注册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业务前,应向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向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报送开业信息,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已备案或者报送开业信息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名单,并实时更新。

四、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要严格按照经营范围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经营范围中只有房地产经纪而无住房租赁的企业,只能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业务,不得在房屋租赁中赚取差价;经营范围中只有房屋租赁而无房地产经纪的企业,只能从事房屋租赁业务,不能收取中介佣金。

五、保障租赁房屋安全

各地要加强对租赁房屋的安全排查管理,对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符合安全条件并依法依规改造为租赁住房的要给予政策支持,应当履行土地、规划、建筑、消防等有关审批手续,确保房屋改造工程质量安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用于居住、违法建筑出租等行为的整治处理。

六、提高房屋租赁管理信息化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推进住房租赁综合管理平台建设和有效运行,为住房租赁市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实现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住房租赁企业报送开业信息通过平台推送。与不动产部门建立房屋登记信息共享数据库,实现对房源信息的实时核验;为符合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开通网签端口,对成交的房屋居间服务合同、住房租赁合同即时网签备案。将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管理纳入平台,实现诚信评价面对广大消费者。

七、发挥舆论引导作用

各地要充分运用政府门户网站、手机、电视、报刊等渠道,及时发布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企业的备案(登记)信息,曝光典型案例,发布风险提示,营造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住房保障调查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政讯通新媒体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北京政讯通新媒体技术研究院

住房保障调查网 zfbzdc.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7054891号-60

 联系电话:010-56232582 13391776757 010-56278284 13366461258 010-53386795
监督电话:18511526897,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qgzfyjsfzdyzx@163.com  客服QQ:321579164 通联QQ:3115014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