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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约谈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2-04-16 作者: 来源: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约谈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 发布机构: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4-03-11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约谈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实施层级监督,加强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管,促进工程质量提高,避免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省总站起草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约谈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请各地(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认真审阅,提出修改意见,于2014年3月21日前反馈给省总站监督科。0451-82729133(传真);kstd100@163.com(E-mail)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约谈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落实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责任和工程质量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对工程质量问题和不良行为相关责任人及时给予提醒和告诫,避免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上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为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督促下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认真分析问题,落实整改措施而进行的约见谈话。

  约谈工作可由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三条本约谈制度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约谈对象为下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或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省、市、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启动约谈制度: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存在工程质量隐患的;

  (二)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对上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督办案件调查处理不力的;

  (四)国家和省组织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发现严重质量问题或隐患的;

  (五)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用户投诉的质量问题,经调查属实,责任主体拒不履行保修责任的,或因质量问题引起业主群体和越级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存在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条约谈内容:

  (一)通报被约谈对象存在的问题事项;

  (二)听取被约谈对象的陈述,包括采取的应急整改措施,分析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隐患的原因,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和整改方案,以及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的措施等内容;

  (三)剖析被约谈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原因,指出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就加强质量管理提出整改意见和改进要求。

  第六条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约谈单位下发《约谈通知书》并送达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时间、地点、约谈内容及其他事项。

  (二)约谈时,主持约谈单位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书面约谈记录(附件2)或会议纪要,并及时发送有关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约谈单位。

  第七条被约谈对象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全面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结果上报主持约谈单位,约谈单位应视具体情况组织复查。

  第八条对拒不参加约谈或约谈后未整改到位、复查不合格的被约谈单位及相关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对企业记不良行为记录,并实施招投标扣分;情节严重的,依据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1: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约谈通知书

  附录2: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约谈记录

  

  

  

  

  

  

  

  

  

  

  

  

  

  

  附件1: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约谈通知书

  被约谈单位

  

  被约谈人

  

  约谈地点

  

  约谈时间

  

  约谈事项

  

  

  

  

  

  

  被约谈人签名:

  被约谈单位:(盖章)

  

  年月日

  约谈机构:(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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