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于本月起正式施行。管理规定进行了“再升级”“再优化”,不仅将进一步推动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更加高效、科学、规范开展,也为购房者、房地产企业释放诸多利好,在有力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促进房地产行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管理规定实施后,针对预售管理方面的完善优化,将给房地产企业带来利好。预售商品房的条件之一,是要求房地产企业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要达到该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且申请预售商品房项目工程形象进度应达到一定标准。管理规定增强了该项条件的灵活性,明确市预售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的情况以及装配式建筑业发展、安置型商品房建设的需要,对作为预售条件之一的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进行适当调整,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按照规定,预购人支付的所有购房款均为预售资金,应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纳入监管。管理规定对监管流程进行优化,重点监管额度不变,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中达到预留存额度之后的其余资金,房地产企业可自行提取,无需再向监管机构办理支取手续。也就是说,房地产企业可在“保交楼”基础上自主提取资金,且程序更简单了,资金使用率将大大提高。
对购房者来说,保障商品房预售资金安全,确保专款专用于项目建设,保障房地产项目竣工交付,相当于给购房者吃下一颗“定心丸”;对房地产企业来说,在确保项目顺利交付的大前提下,通过增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灵活性,加强了回款的流动性,对房地产行业内部循环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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