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各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局)、发改委,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经发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8〕25号)的规定,经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专家预审、现场和综合评审及公示,决定命名福州市为“福建省节水型城市”,现予以公布。
希望福州市继续加强城市节水工作,巩固和发展节水成果,深入挖掘城市节水潜力,创建更多示范性节水载体,增强市民节水意识,为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打好基础。其他城市要以福州市为榜样,对照《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积极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完善节水制度、政策、机制,提升城市用水效率,贯彻落实国家节水行动和促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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