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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变配电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4-16 作者: 来源: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下属各单位:

  为规范全省变配电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监督管理工作,保证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更好地服务我省电力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和投产,结合本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批类型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变配电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制度。

  (一)变电工程

  大型变电工程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关于电力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的划分标准,即新建、扩建和改建的330kV及以上变电工程(含直流换流站)为大型变电工程,属于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制度。其他变电工程为其他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制度。

  (二)配电工程

  房建项目红线内的配电工程纳入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住建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建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时,应当将红线内的配电工程一并纳入。不在房建红线范围内建设的独立配电工程(10kV及以下),由建设单位单独向住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并按规定接受抽查。

  二、规范审批办理

  (一)规范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办理

  变配电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办理要件执行《暂行规定》及《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在住建部尚未进一步明确消防设计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前,变配电工程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统一由具备同等级及以上资质和业绩的设计单位实施。省电力公司应当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加强对消防设计技术服务机构的选取和监督。变配电工程的附属房建工程依法实施施工图审查,其中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附属房建部分按照闽建〔2019〕1号文件可免于施工图审查。未经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或者消防技术审查未通过的,住建主管部门不得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不得予以备案抽查。

  (二)依法规范审批许可要件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变配电工程,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项目推进需要,确实无法在消防设计审查阶段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在建设单位提供项目核准文件,通过书面承诺,实行“容缺受理”,由建设单位在申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时补齐。

  三、加强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管理

  变配电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参建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对变配电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省电力公司应加强变配电工程的日常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将消防工程施工质量纳入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一负责。

  四、严格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变配电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展消防查验,查验合格后按规定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查验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审验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房建项目红线内的配电工程纳入主体工程,由房建项目建设单位统一开展消防查验。验收或备案抽查阶段,建设单位要到场配合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开展的现场评定。

  五、加快推进已投运变配电工程消防手续办理

  对于未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等历史遗留的变配电工程,鉴于数量较多,成因复杂,对客观上难以依据现行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报请各级政府,根据问题清单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在确保变配电工程使用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制定联合解决方案妥善处理,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并在职责范围内提供技术服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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