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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275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2-05-12 作者: 来源:

  黑建办〔2022〕37号

  

  袁德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私家车管理 严禁占用小区消防通道的提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用于出售的,应当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不能出售或者尚未售出的,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此条规定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原则,表明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具有车位使用的绝对优先权,有效保障住宅小区业主停车需求。

  《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停放车辆的,车位的设置、使用、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对于规划车位、车库数量不足的小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利用共用部位设置车位,需经全体业主同意,物业企业无权私自改变共用部位用途。我厅在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时,对纳入改造计划的小区,经全体业主同意,合理改造设置车位,缓解业主停车压力;同时督促物业企业加强车位管理,确保服务质量。

  二、对于占用、堵塞、封闭物业管理区域消防通道的行为,我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要求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建房〔2021〕6号),要求物业企业严格履行发现、劝阻、报告义务,及时发现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占用、堵塞、封闭等违规违法行为并按规定要求处理。下一步,我厅将督促物业企业落实相关法规政策要求,履行发现、劝阻、报告义务,积极配合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等执法部门(机构)的执法检查工作。对不履职的物业企业,加大整治力度,将不良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感谢您对我省物业服务行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系人及电话:赵岳,0451-53630615。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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