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自2006年实施棚户区改造以来,已累计改造各类棚户区242.68万套,632万棚户区居民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根本性改善。但是在疫情防控和全省自建房排查中,仍有部分群众居住在棚户区,特别是城中村棚户区人口密度大、管理难度大、消防安全隐患大、房屋状况差、基础设施差等问题亟需改造解决。为破解工作难题,进一步推进全省棚户区改造,经省政府同意,现制定如下19项措施。
一、确保用地供应
(一)优先安排供地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将棚户区改造和配套设施项目落实到地块,优先安排棚改腾空土地出让。各地自然资源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开棚改用地计划、供地时序、宗地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要求,接受社会监督。
(二)实施用地联合审批。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推行网上审批。市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改造方案,认可后由相关部门直接办理立项、用地、规划审批,审批时间应在20个工作日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各项措施均需市、县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合理建设安置
(三)加快剩余棚户区改造。各地要对棚户区进行排查,纳入“十四五”规划,明确改造年度,优先改造集中连片30户以上棚户区、城中村、筒子楼、火炕楼等危旧楼。支持市县政府将手续齐全、成熟度较高的项目调整到今年实施。未列入计划、未享受国家补助的已开工项目可以纳入第二年度改造计划。
(四)优化改造方式。一是对结构安全、基础设施齐全的房屋,可通过改建(扩建、翻建)方式实施改造,改建工程量纳入棚改计划。二是能够实现资金自平衡的项目,可以引入市场主体,结合商品房开发,由企业建设安置住房;不能实现资金自平衡的项目,通过优质地块置换、“肥瘦”搭配等方式,帮助企业实现收益平衡,或采取国有平台公司建设、政府委托代建等方式实施改造。三是征收后,无法用于商业开发建设的夹馅棚户区,采取直接货币补偿和异地安置,土地腾空后由政府集中收储使用。
(五)做好居民安置。一是新建安置住房安置的,鼓励采取“先建后拆”模式实施改造。二是对安全隐患较大的棚户区,组织居民先迁出,采取过渡性安置、异地现房或直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过渡性安置要征得群众同意后,采取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周转房等进行过渡性安置或发放过渡费,由居民自行选择。三是采取政府购买和政府组织棚改居民购买商品房安置的,要有预售许可证,并能确保按时入住。四是群众签订征收安置协议后,要按时回迁安置到到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分工负责)
三、破解征收难题
(六)规范实施征收征地。各地要按照征收征地相关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对达不成补偿协议的,要履行房屋强制征收法定程序。集体土地征地,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采取向征地农民发放货币补偿、帮助失地农民就业、新建房屋安置和异地移民等途径,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原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七)开展征收清零行动。对因少数“钉子户”占位,不能净地挂牌的地块,市县主要领导和部门要落实包保责任制。摸排“钉子户”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状况,发动纪检、公安、自然资源、住建、市场监督、大数据等部门联合推动,对违法违纪问题进行打击。对开发企业确无能力继续实施,且无其它企业接盘的棚改项目,市县政府在不新增隐性债务情况下,可选择国有平台接盘,重新评估和签订协议,依法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建立容缺纠错机制,充分调动征收征地人员的积极性,加快推进清零工作。
(八)调查认定处理未登记建筑。市县政府要组织自然资源、房管、住建、市场监督、税务等部门对未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自然资源部门(规划)负责对未经登记建筑进行核查认定,并出具合法或违法建筑的书面认定、处理意见。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征收标准补偿;未认为合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九)加快解决涉法涉诉问题。各地要列出涉法涉诉棚改项目清单及解决方案,坚持府院联动机制,市县党政领导要亲自推动案件审理、判决和执行。将已判决项目的执行工作纳入政府重点督办事项,督促司法机关加大强制拆迁的执行力度,加快涉法涉诉问题解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督局、省税务局分工负责)
四、提高建设水平
(十)提升安置房居住品质。一是科学规划选址。棚改要以原地段或就近地块安置为主;异地建设安置房的,要综合考虑居住区域内的市政配套、公共交通、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能够实现职住平衡。二是完善小区设施功能。安置房小区要配建幼儿园、养老设施、无障碍设施、文体设施、物业服务设施和其它公共服务设施,切实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备。回迁安置房设计要坚持适用和经济原则,要有独立卫生间和厨房,满足群众生活需求。鼓励新建安置住房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建设,并给予节能标准奖励政策支持。三是确保工程质量。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尤其是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依据强制标准做好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工作。加强原材料和工序质量控制、重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监督。执行施工公示牌和永久性标牌制度,确保安置住房品质不低于普通商品房。
(十一)同步交付配套基础设施。棚改安置小区配套基础设施要与安置房主体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没有实现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等基本入住条件的安置住房,不得组织居民回迁安置。不得购买配套设施不全的商品住房用于居民安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分工负责)
五、拓宽资金渠道
(十二)积极争取财政资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资金和政策倾斜,加大对我省债券项目和额度的支持力度;省财政厅根据中央资金到位情况、结合省级财力状况做好省级资金安排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棚改项目予以一定比例和一定期限的利息补贴,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贴息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定的有关规定,支付到棚改项目承接主体。
(十三)申报专项债券。一是提前谋划项目。把“群众期盼、早晚要干”的项目纳入规划,提前办理项目手续,提高项目成熟度。二是做好设计包装。按照高收益项目带动低收益项目的原则,采取市县政府统筹,同一行政区划内可以多地块打包一个项目,以整体方式申报、发行棚改项目专项债券。在该项目内,地块之间的债券资金可以调剂使用。要加快拨付进度,严格资金监管,专款专用。三是拓宽还款来源。可以将出售商品房收益和回迁安置小区底商、车库、幼儿园、养老设施的出租、出售资金作为棚改专项债券的还款来源。
(十四)推进市场化贷款试点。各地承接棚改项目的企业可争取国有银行棚改专项贷款试点。申报企业应为资产负债率低、资产质量优良、营业收入和利润状况较好的国有公司和房地产企业。申报企业要配合银行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年度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等企业资料,以及棚改计划、项目可研等行政审批手续。申报企业要与银行共同挖掘项目收益、企业自身资产出租租金收入、转让收入等,作为项目还款来源的综合性收入,设计和创造可实现、可还贷、可操作性的项目现金流,创新市场化棚改贷款新模式。
(十五)引入社会资本。引导企业和民间资本采取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工程建设总承包、参股、委托代建等模式参与棚户区改造。社会资本参与的,可以是单一项目,也可以是成片的棚户区改造,通过片区改造与产业发展、商业开发相结合,实现棚改开发收益自求平衡,达到互利共赢。一要明确资格条件。企业要具备与开发项目相匹配的资金能力,要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政状况和偿债能力,要有商品房开发资质、从业经历和良好业绩。二要明确参与内容。社会资本参与棚改项目的内容包括规划设计、征地拆迁出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安置房建设、经营性用地开发建设、安置房的运营管理等。三要明确支持政策。各地政府要结合实际,出台土地、税收、金融等一揽子支持政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省银监局分工负责)
六、落实税费政策
(十六)税收减免政策。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三是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四是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五是居民房屋被县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免征契税。具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等规定执行。
(十七)收费优惠。棚改回迁安置住房,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工负责)
七、做好不动产登记
(十八)提高办证效率。棚改项目办理不动产一般登记和抵押登记业务时间应在5个工作日内。加快信息共享集成,与不动产登记相关的材料或信息能够直接通过共享交换平台提取的,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对申请以邮寄方式寄送不动产登记结果的,提供免费邮寄服务,邮寄费用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承担。增设服务设施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法积极予以办理。
(十九)减免办证税费。超出原面积部分需被征收人自行缴纳契税。回迁房屋办理产权后二次交易时由产权人按房屋转让成交价的0.5%缴纳土地出让金。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重新购买商品房的,居民只缴纳超过原征收房屋面积部分契税。(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