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6月13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文浩率自建房安全管理立法专班成员先后在衡阳市、长沙市召开座谈会,听取两市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部分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部分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省、市人大代表对《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在座谈会上,两市与会人员围绕规定(草案)涉及的适用范围、部门职责、房屋安全鉴定、危房处置、举报和奖励、法律责任等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省住建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刘年来和法规处负责人参加调研座谈会。
陈文浩指出,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按照全国、省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广泛吸纳各方面的智慧和经验,抓紧修改完善规定草案,为加强全省自建房安全监管提供法治保障。规定(草案)是定位“小快灵小切口”立法,不可能面面俱到,包罗万象。要聚焦政府监管的难点痛点,立足长远,做好立法支撑点。“法在于立,更在于行”。要紧扣自建房规划、建设、排查、鉴定等关键环节,特别是自建房用作经营的盲区问题,增强法规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要善于通过政府主导去“撬动”市场主体,按照市场的逻辑来解决专业力量配置问题,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要强化精准管理,建立自建房审批和管理的信息平台;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要厘清市县区、乡镇、职能部门三者之间的权责关系,压实县乡两级的监管责任,解决乡镇执法“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据悉,5月上旬,省人大明确由省住建厅牵头自建房安全管理立法调研、征求意见和起草工作。省住建厅党组高度重视,成立了由省住建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刘年来为组长的立法起草小组,省住建厅法规处具体承担立法草案起草工作。截至6月8日,省住建厅会同省人大、省司法厅、省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召开碰头会5次,专题研究修改16次,征求15个省直部门和14个市州意见建议100条,形成《湖南省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第五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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