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纳入本市“一网通办”平台的事项,有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对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件进行规范管理,按照电子档案管理要求及时以电子形式归档、备份、移交。
为全面推进档案工作依法管理,深入贯彻落实本市关于数字化转型发展的战略部署和工作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档案管理中心加强档案数字资源建设,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电子档案全流程管理,结合《上海市“一网通办”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沪档〔2019〕94号)和《上海市电子档案移交和接收管理办法》(沪档规〔2019〕1号)等规定要求,实现了一网通办数据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利用、移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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