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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建设工程疫情防控专项费相关事宜发布 ( 2022-12-31 )

时间:2023-01-10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加大本市建筑业援企稳岗力度进一步关心关爱建筑工人群体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建建管联〔2022〕287号)文件精神,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沪肺炎防控办〔2022〕80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地临时隔离点设置和管理的通知》(沪建质安〔2022〕186号)和《关于全面统筹做好建筑工地常态化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沪建质安〔2022〕215号)的具体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本市建设工程疫情防控专项费费用标准,现将相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疫情防控专项费是指2022年6月1日开始至国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止,建设工程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有关决策部署,在施工现场采取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所需产生的费用。疫情防控专项费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

  二、本市建设工程疫情防控专项费包含人员费、防疫物资费、核酸检测费、防疫设施设备费及防疫教育培训费等。

  三、概算阶段,疫情防控专项费以直接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之和为计算基数,参考费率为0.4%—0.5%,在施工措施费中单独计列。

  四、招投标阶段,招标人在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时应将疫情防控专项费在总价措施项目的其他措施项目费中单列,并将疫情防控专项费分为首次投入费用(一次性)和月度投入费用(日常性)两部分计列。招标文件应明确疫情防控专项费的付款方式和结算原则。投标人根据疫情防控要求,结合工程特点、工期及用工数量等分别对上述两部分进行报价。

  五、项目建设阶段,对疫情防控专项费已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合同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可参照本通知自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原文链接:https://zjw.sh.gov.cn/gzdt/20230103/540b5a88b8ae4d58a0337bcf49939df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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