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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并非法外之地需依法合力守护“头顶安全”

时间:2020-09-09 作者: 来源:

  近年来,高空抛掷物事件频繁发生,引发社会各界极大关注。面对高空抛掷物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对这一社会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民法典》将查找侵权人列入公安等机关的工作职责范畴,明确规定在发生高空抛掷物事件时,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一栋栋高楼大厦拔地而起。然而,近年来,高空抛掷物案件频发,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此类案件违法成本低,被害人维权成本高,特别是在侵权人不明的情况下,选择适用公平原则还是过错责任原则是一个难题,此前的“株连式”赔偿也引起广泛争议。

  基于此,《民法典》回应社会关切,明确规定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首先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必须明确的是,高空并非法外之地,高空抛掷物是一种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同时,《民法典》明文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高空抛掷物不只是违反公共道德、公序良俗的行为,更是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众所周知,治理高空抛掷物最关键的一个难点在于及时准确地查明责任人。对此,《民法典》将查找侵权人列入公安等机关的工作职责范畴,明确规定在发生高空抛掷物事件时,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同时,《民法典》规定,只有在经过公安等机关充分调查,仍然无法查清责任主体,并且建筑物使用人也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时,才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共同承担补偿责任。

  前述规定不仅可以补偿受害者损失,同时也能督促全体建筑物使用人高度注意,自觉预防和杜绝该类损害发生,也基本上规避了“株连式”赔偿的弊端。

  针对高空抛掷物社会危害性大且屡禁不止的问题,在需要增强住户安全意识的同时,更需要相关单位加强监督管理,构建一张立体防护网。

  必须强化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责任。《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这就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管理,完善保障措施,积极采取诸如定期宣传、安装监控、常态巡防、安装防护网等措施,尽可能地避免高空抛掷物对途经人员的损害。同时,在建筑规划设计之初,能通过设计规避危险,也备受业主期待。

  但最为重要的是,广大业主要行为自律,守住道德防线、法律底线。比如,业主、物业使用人对其所有或者使用的窗户、阳台、搁置物、悬挂物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和设施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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