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项目评价
(一)一、二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由项目所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预评价;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预评价。
(二)星级绿色建筑项目预评价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
(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预评价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需经申报、审查、公示、公布等环节。
(四)星级绿色建筑项目预评价,应在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后开展。
(五)星级绿色建筑项目预评价结果应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公共信息平台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出具预评价证明。
(六)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取得预评价证明后,建设单位应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取得相应等级绿色建筑标识证书。
三、加强项目监管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的质量管理,强化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验收交付、运营等各环节监管。
(二)工程建设过程中,严禁擅自变更设计内容,降低建设标准。确需变更的,应当报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由原组织预评价的部门对变更内容进行再次评价。
(三)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重点查验绿色金融支持内容实施情况,未达到相关要求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启动绿色金融退出程序,并计入企业信用不良记录。
四、强化运营管理
(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者业主单位按国家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申报并获得相应等级的绿色建筑标识。
(二)获得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运营单位或业主,应当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加强运行指标与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指标比对,每年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
(三)实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限期整改和绿色建筑标识撤销制度,撤销决定应当及时送达标识申报单位、发放绿色信贷的金融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关于组织开展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协同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建科37号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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