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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丘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时间:2023-06-13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为提升住房保障水平,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日前,河南省商丘市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促进实现群众住有所居。

  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小户型、低租金”,主要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其中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户型为主。已经开工建设或通过现有建成住房转化的,可以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一般不超过90平方米。原则上7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不低于70%。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供简约装修,配套基本生活设施。

  在建设和筹集方面,意见提出,应按照规划引领、职住平衡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可采取新建、改建、租赁补贴和将政府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支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可将富余安置房、市场房源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将符合条件的既有市场租赁住房、公寓、单位宿舍、人才公寓及政府闲置住房等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

  在运营管理方面,商丘市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人才公寓等由原主管单位按有关规定实施配租和项目管理。

  此外,商丘市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业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商业保险资金可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摘自《中国建设报》2023.06.13商楠


原文链接:https://www.mohurd.gov.cn/xinwen/dfxx/202306/20230613_7726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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