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等相关政策,西安市住建局和市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进一步明确,自2月1日起,西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将免征个人所得税。
《通知》指出对被征收人按照《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征收补偿款,持已网签备案的《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货币补偿)》,免征个人所得税。
《通知》强调,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被征收人重新购置房屋的,持已网签备案的《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货币补偿)》,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通知》要求对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被征收人,持已网签备案的《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产权调换)》,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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