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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以“现场核验”方式 开展市场租房补贴专项调查

时间:2023-07-26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场租房补贴是本市住房保障的重要方式。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通过租住市场存量住房及申领租金补贴,实现了应保尽保,增强了获得感、幸福感。为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使用效能充分发挥,加强市场租金补贴发放监督管理,根据《关于市场租房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5〕16号)等有关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抽取1000户市场租房补贴家庭,对其租赁房屋情况进行核查。

  一、调查时间:2023年7月至8月。

  二、调查对象:正在领取市场租房补贴的家庭。

  三、调查内容:市场租房补贴家庭是否在办理市场租房补贴领取登记时提供的租房地址实际居住等情况。

  四、调查方式:调查人员将佩戴统一的工作证赴申请家庭办理补贴领取登记手续时提供的租房地址进行调查。调查时,由申请人(或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下同)出示其身份证件。经调查人员确认为身份证件本人的,将记录其身份证号码后六位,并由申请人在《市场租房补贴发放工作专项调查表》上签字确认。

  五、申请家庭未在办理补贴领取登记手续时提供的租房地址实际居住的,将作为重点线索,移交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一步核查。经核查属实存在骗补或多领补贴的,将按照规定,责令退还补贴,并追究相应责任。

  六、被调查人员如有疑问,可拨打010-55598608电话咨询。同时,如发现市场租房补贴家庭存在伪造合同、编造虚假租赁、转租牟利、合同终止未申报等行为的,也欢迎拨打010-55598608电话提供违规线索。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7月4日

  

  

  

  政策链接1——《关于市场租房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5〕16号):

  一、按照政策规定,申请市场租金补贴家庭应及时主动申报家庭租赁住房等有关变动情况。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市场租房补贴家庭与房屋出租人变更或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市场租房补贴家庭应在租赁合同变更或终止后的10日内申报。

  二、市场租房补贴家庭在享受市场租房补贴每满12个月时,应提前1个月向申请领取市场租房补贴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及租房等变动情况;家庭情况未发生变动的,也须向申请领取市场租房补贴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

  市场租房补贴家庭在享受市场租房补贴满12个月时仍未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资产及租房等情况的,视为自愿放弃市场租房补贴资格,其市场租房补贴资格自动终止。

  三、骗取市场租房补贴的,将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市场租房补贴资格,已骗取的市场租房补贴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通过媒体公示并计入信用档案,申请家庭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工作人员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市场租房补贴的,移交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政策链接2——关于印发《公租房补贴和市场租房补贴退回处理依据》的通知(京建发〔2021〕185号)“二、退回补贴的调查处理”:

  一、收集线索

  违规线索来源包括现场检查发现,以及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其他机关移送、媒体曝光的案件。

  二、开展调查

  违法事实情况包括,案件调查过程;查明的违规事实、情节、后果;认定违规事实的证据名称;违规行为的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的情况及陈述、申辩意见采纳情况、补充调查的情况。

  三、对于多领取补贴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各区住建房管部门核查补贴家庭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理程序,可参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

  四、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区住建房管部门可依法向属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五、对骗补涉嫌犯罪的,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加大对党员、监察对象领取补贴的核查力度,如党员、监察对象多领补贴的,由补贴发放区的区住建房管部门函告本区纪委监委处理,配合移送相关材料。


原文链接:http://zjw.beijing.gov.cn/bjjs/xxgk/zwdt/326146110/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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