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没收处置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在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上进行公示,这也将是广州首个针对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没收处置的管理规定。《办法》规定了对没收建筑物的处置原则、流程和方式,明确对没收建筑物的处置原则为“以拆为主,应拆尽拆”。
《办法》明确,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以下简称“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是指本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依职能负责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执法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没收的当事人在非法转让、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办法》指出,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的具体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拟定接收方案,报请不动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同意。不动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在同意接收方案时应当明确接收单位。接收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的处置工作。
《办法》强调,违法用地上建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不自觉配合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后行政处罚决定被维持、诉讼请求被驳回的,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办法》要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拆除后,接收单位或相关部门应当将其所占土地恢复到违法用地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的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并将土地交还原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该地块的现状地类变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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