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切实支持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解决住房问题,根据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等 11 部门印发《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的通知要求,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出台《关于明确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就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帮助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以下简称退役军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圆安居梦。
●缴存
■账户设置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专户,用来反映和记载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增减、变动、结存情况。洛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协助退役军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退役军人不再办理缴存登记,直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其个人账户纳入专户统一管理。
■受理时限
退役军人本人自愿开户缴存。若本人选择将部队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到洛阳的,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办理;本通知下发之日后退役的,应在退役后六个月内申请办理。逾期不再受理转移接续申请。
■申请材料
转移接续到洛阳安置的退役军人,可凭居民身份证、《洛阳市住房公积金退役军人开户申请表》《退役金核定确认表》、Ⅰ类账户储蓄卡,向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此外,退役军人还可根据个人意愿选择是否将部队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存入个人账户,如果选择接续,还应提供《军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证明。
■月缴存额
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月退役金额乘以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为12%。
提醒:
退役军人在洛阳只能设立一个个人账户,在全国只能存有一个正常缴存状态的个人账户。如果退役军人被单位录用(聘用)并已在录用(聘用)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不得在专户下再设立个人账户,已在专户下设立个人账户的应转移接续至被录用(聘用)单位缴存。退役军人选择退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销户提取后不得再以退役军人身份在专户中开立个人账户。
●使用
退役军人自服役期间住房公积金停缴当月补缴至今的、或转移接续至我市住房公积金专户小于3个月(含)的,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认定为连续正常缴存,且合并计算连续缴存时间及贷款额度。
退役军人配偶为现役军人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凭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证明,可作为共同借款人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符合洛阳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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