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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发布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办法 维护农民工劳务报酬权益

时间:2023-08-16 作者:佚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随着城市的发展,建设工程的规模逐渐扩大,问题也随之而来,尤其是建设工程中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问题日益突出。

  为保障施工企业工程款和农民工劳务报酬权益,日前,湖北省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保函文书的开具办法、标准及要求,工程款支付担保业务的管理办法及处罚机制等。

  《办法》要求,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应当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范围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工程结算尾款等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之外的所有应付款项,包含农民工工资等人工费。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为同一法人主体的,可以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明确资金来源,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办法》提出,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价款的10%。对实施施工过程结算,工程承包合同价款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或建设工期超过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按合同确定的过程结算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每段滚动担保金额不超过该段合同金额的15%。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时,如已取得施工许可,且项目开工未竣工,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按扣除已完成支付的工程款后进行计算。

  因设计变更、施工工艺变更、材料价格变动等引起工程造价浮动超过合同价款10%的,应当相应调整工程款支付担保。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在合同中明确。

  建设单位在工程款支付担保约定有效期内,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承包单位可以要求担保人依约履行担保责任,担保人应当依约履责。

  合同价款在4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承包单位应当通过湖北省实名制管理平台如实登记工程款支付担保情况,上传担保文本扫描件。按规定无需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应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相关人士表示,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能够促进建设单位自觉履行合同,降低违约风险,保障施工单位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缓解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摘自《中国建设报》2023.08.15鄂建业


原文链接:https://www.mohurd.gov.cn/xinwen/dfxx/202308/20230815_7735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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