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指导各地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标准》指出,《标准》所称重大隐患是指燃气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在开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依照《标准》识别、认定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并依法依规督促燃气经营者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及时消除隐患。
《标准》明确,燃气经营者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等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燃气经营者在燃气厂站安全管理中,存在“燃气储罐未设置压力、罐容或液位显示等监测装置,或不具有超限报警功能;燃气厂站内设备和管道未设置防止系统压力参数超过限值的自动切断和放散装置”等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燃气经营者在燃气管道和调压设施安全管理中,存在“在中压及以上地下燃气管线保护范围内,建有占压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调压装置未设置防止燃气出口压力超过下游压力允许值的安全保护措施”等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燃气经营者在气瓶安全管理中,存在“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等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标准》提出,燃气经营者供应不具有标准要求警示性臭味燃气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燃气经营者在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按规定采取书面告知用户整改等措施的,判定为重大隐患。比如,燃气相对密度大于等于0.75的燃气管道、调压装置和燃具等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箱体及其他密闭地下空间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
《标准》明确,其他严重违反城镇燃气经营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判定为重大隐患。
摘自《中国建设报》2023.09.28宗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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