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对各省(区、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绩效评价和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地区激励支持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建村〔2013〕196号)进行了修订,形成《脱贫攻坚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与激励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9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脱贫攻坚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与激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做好对各省(区、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绩效评价和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地区激励支持工作,督促各地如期实现贫困户住房安全有保障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各省(区、市)2019、2020年落实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及中央下达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情况进行的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包括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文件、下达资金与任务文件以及有关技术与管理文件。
第四条 绩效评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
1.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安排和政策措施制定等情况,包括省级补助资金投入、分类补助标准制定等;
2.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监督管理等情况,包括质量安全检查和技术培训、补助资金使用监管等;
3.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进度和质量安全等情况,包括开竣工率、改造后效果等。
具体绩效评价指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财政部确定。
第六条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创新督查检查考核方式,通过查阅各省(区、市)上报文件、统计分析农户档案信息系统数据、梳理日常工作管理记录、视情况对部分省(区、市)现场抽查等方式,获取绩效评价所需信息。在综合考虑各省(区、市)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情况的基础上,采用适当方式进行评审,得出绩效评价结果。
第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列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分配下一年度各省(区、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并用于评定当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省(区、市)及确定农村危房改造激励对象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原《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建村〔2013〕196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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