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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修订征求意见

时间:2023-11-24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根据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在实际应用中的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及其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工作,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拟对《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0版)》(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标准》)和《关于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使用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以下简称《信用评价结果应用通知》)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请大家于2023年7月14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shjzscjgc@126.com。

  一、关于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合同业绩计分规则

  《信用评价标准》中第四条信用分计分规则(一)工程业绩信息第2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合同业绩计分规则,其中对合同价1200万元以上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业绩计分规则不变。

  对合同价1200万元以下的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合同业绩计分规则进行调整:单个专业施工承包或劳务分包合同价400万元以下计0.01分;合同价400万(含)至1200万元计0.2分。

  二、关于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合同业绩计分限制

  对《信用评价标准》第四条(一)工程业绩信息作调整如下:

  (一)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劳务分包合同业绩不计分。

  (二)专业分包合同业绩计分不超过5分,专业工程暂估价招投标的除外。

  三、关于专业奖项分值调整

  对《信用评价标准》第四条(三)项目奖项信息作调整如下: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每项计0.5分。

  四、关于最高信用分限制

  对《信用评价结果应用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调整如下:为保证合理的潜在投标人数量,采用投标人筛选的,应当合理设置信用分值,最低信用分值不得低于60分,最高不得超过75分(含)。

  五、工作要求

  建筑业企业应对其申报的信用信息真实性负责。禁止建筑业企业通过业绩弄虚作假、重复刷分等行为骗取信用分。一旦查实企业存在上述行为,涉及建筑业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将记入不良信用信息,处信用分扣10分,有效期一年。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和应用行为的监管。对骗取信用分的行为,发现一起,处罚一起,绝不姑息。


原文链接:https://zjw.sh.gov.cn/yjzq/20230708/0c19213d9f5f48529b54a9adb09ddee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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