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21〕3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及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江苏省智能建造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苏建建管〔2022〕259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在工程建设各环节的应用,充分发挥智能建造的引领和支撑作用,不断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建设成本、提升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南京市制定了《关于推进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总体目标、重点任务、鼓励政策和保障措施,是南京市开展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创建以及促进全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文件。《实施意见》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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