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日起,《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正式施行。其中第八条规定:大型公共建筑以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进行建设。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规定执行更高的绿色建筑标准等级。
为规范和加强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推动建筑节能降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旨在贯彻落实《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等政策法规要求,等高对标长三角地区经验做法,提高星级绿色建筑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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