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
省政协转来蔡志文委员的《南昌现行房屋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增加企业负担待优化》(第0611号提案)收悉。根据我厅职能,现将我厅协办意见函告贵单位,请统一答复。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房屋的“养老金”,涉及每一位业主的切身利益,关乎民生、社会和谐稳定。我厅于2015年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江西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赣建房〔2015〕10号),明确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下一步,我厅将积极采纳蔡志文委员的相关建议,会同省财政厅加强对各地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各地因地制宜确定本地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以上意见,请你们在正式答复委员时参考。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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