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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时间:2021-03-16 作者: 来源:

   

  为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房地产市场监管体制,规范我省房地产市场秩序和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14年3月,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我厅制定了《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并按照办法开展了房地产企业资质动态考核及信用评价工作。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完善,2014版办法对于信用等级不同的企业缺乏相应的奖惩措施,已经无法适应当前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新情况新要求。今年以来,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10号),结合我省实际,修订了《办法》。

  二、文件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总则,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记分及公布,评价结果应用,监督管理,附则六个部分。

  一是主要明确了省、市、县三级房地产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工作职责,对参加信用评价的房地产企业类型及信用等级进行了划分。

  第二部分是“信用信息采集”。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并规定了各类信用信息的主要内容及获取方式、来源。

  第三部分是“信用等级、记分及公布”。对信用评价等级划分、房地产企业的申报资料有关内容和信用评价开展流程等相关内容作出了规定。

  第四部分是“评价结果应用”。依据信用等级对房地产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明确了A级以上房地产企业的守信激励措施和C级房地产企业的失信惩戒措施,并将信用评价结果推送至相关部门,施行联合监管。

  第五部分是“监督管理”。强调了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在信用评价工作中的履职要求和纪律约束,并对房地产企业作出了要求。

  第六部分是“附则”。明确了《办法》的实施时间,原办法自《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二、文件创新措施

  (一)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依托山西数字房产平台开展,企业相关资料和数据通过平台系统上传报送,不再提交纸质资料,为企业提供了便捷,提高了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管效能。

  (二)将房地产经纪机构纳入信用评价范围。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较多、群众反映强烈的情况,房地产信用评价主体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类企业基础上增加了房地产经纪机构,规范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

  (三)强化信用评价结果运用。通过建立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施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于被认定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房地产行业信用主体,在政策支持、财政支持、政府采购、融资信贷、媒体推介、荣誉评选等活动中,列为优选对象,向社会宣传,减少或免除日常监督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可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和项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监控标准;对于被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房地产行业信用主体,依法暂停企业资质证书评审,依法降低企业信用等级,增加检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向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发出预警提示,依法对企业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四)创新实行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关联管理。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的房地产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出资人,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管理;同时,对于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管理的相关人员出资、实际控制的房地产企业,信用等级降低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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