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近日,省住建厅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定》提出,见证、取样人员应由具备工程检测和试验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将见证、取样人员身份信息和授权信息告知检测机构和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见证、取样人员实名登录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开展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
《规定》强调,见证、取样人员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见证和取样。取样后,及时进行标识和封志,试样标识应具有唯一性,按照取样时间顺序连续编号,不得空号、重号。现场取样宜采用RFID电子标签或固定二维码标签等方式对样品进行唯一性标识,并应利用定位、拍照等方式确定取样地点,见证取样送检过程中样品应真实有效。检测机构应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开展检测试验,检测试验过程的视频影像资料应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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