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的政策解读
为加强我省建筑市场诚信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处结合实际和有关文件规定,对《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湘建建〔2015〕185号)进行了修订。
一、制定《公布制度》的背景和必要性
2003年,我厅出台了规范性文件《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试行)》(湘建建〔2003〕51号);2008年,我厅对《公示制度》进行了修订,印发了《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08〕39号);2015年,我厅出台了《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15〕185号)。目前,该文件已到有效期。
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诚信行为信用管理一直是建筑市场监管的重要抓手,对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起着重要作用。修订《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一是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是实际工作的迫切需要。《公布制度》实施以来,一直是各地质量安全监管、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有效抓手。三是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保证。
二、《公布制度》主要内容
《公布制度》共十三条及4个附件。第一条明确制定目的及制定依据;第二条明确适用建筑市场主体范围;第三条对不良行为记录进行了解释和明确;第四条明确了不良行为记录记录将载入我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第五条明确了不良行为记录认定、上报、调查核实的主体;第六条明确了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和严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的情形。第七条明确了不良行为记录认定的流程。第八条、第九条是不良行为记录上报方式和时间;第十条、第十一条对不良行为记录修改、撤回、出现争议等情形进行规定;第十二条是不良行为记录认定的纪律要求;第十三条是文件有效期。4个附件分别是:《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书》《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统计表》《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公布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第一条增加了《消防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依据;二是第二条参与工程建设活动单位增加了消防、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预拌砂浆和钢筋加工生产单位,绿色建材提供单位、评价咨询单位等单位;三是第四条增加与金融机构建立信息链接,实现交换与共享,落实联动奖惩;四是第五条委托相关监督执法管理机构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工作内容增加消防安全监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五是第七条不良行为记录认定程序增加:各级城管综合执法主管等部门对权限内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主体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及时抄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发不良行为记录认定书;六是将不良行为记录上报方式调整为通过“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上报系统”进行报送;七是第九条将不良行为公示由“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网”、“湖南省建筑信息网”统一修改为我厅官网;八是将“附件3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统计表”按照“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上报系统”中格式进行调整;九是在“附件4: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中增加了消防、燃气、园林绿化、房地产、装饰装修等领域不良行为。
三、制定依据和过程
有关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城乡规划法》、《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原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等。
制定过程:《公布制度》(征求意见稿)修订工作启动以来,我们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一是开展基础调研。收集学习外省制度情况。在去年进行季度执法检查、赴各地调研时,有针对性地向各地主管部门、相关企业了解《公布制度》实施情况、遇到的问题。二是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前期调研的情况,组织起草《公布制度》(征求意见稿),向市州住建局、厅处室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三是根据意见多次进行修改。根据收集到的反馈意见对文件进行了修改,最终形成上报稿。截止目前共收到79条意见,采纳72条,未采纳7条,认定标准意见中有法律、条例等处罚条款作为依据的均予以采纳,其余未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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