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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开展商务楼宇宽带接入市场联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03-16 作者: 来源:

 

各市(州)软环境建设办公室、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通信管理办公室,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吉林省电信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及所属市(州)分公司: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商务楼宇宽带接入市场联合整治行动的通知》(工信部联通信函[2020]212号)要求及省政府领导对省软环境建设办公室《关于解决我省通信网络建设中遇到的困难的意见》(吉软环境办[2020]3号)作出的重要批示精神,现将《吉林省开展商务楼宇宽带接入市场联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开展商务楼宇宽带接入市场

联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商务楼宇宽带接入市场联合整治行动的通知》(工信部联通信函〔2020〕212号)要求及省政府领导对省软环境建设办公室《关于解决我省通信网络建设中遇到的困难的意见》(吉软环境办〔2020〕3号)作出的重要批示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商务楼宇、工业园区、办公建筑等场所(以下统称商务楼宇)宽带接入市场,打通提速降费梗阻,不断优化中小企业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系列重要论述精神,把整治商务楼宇宽带接入市场作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举措,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加大联合整治力度,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着力打通商务楼宇宽带接入市场梗阻,切实保障用户合法权益,让广大中小企业享受到实实在在的提速降费政策红利。

二、组织领导

成立吉林省商务楼宇宽带接入市场联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省通信管理局、省软环境建设办公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各成员单位相关领导任副组长,成员为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兼任联络员)(名单见附件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通信管理局信息通信发展处,承担日常事务性工作。

三、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商务楼宇宽带接入市场联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协调督促各地相关部门组织对本辖区内商务楼宇宽带业务排他经营和限制竞争行为、宽带业务价格违法行为、新建商务楼宇未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为等进行排查整治。

(一)排查整治商务楼宇内宽带业务排他经营和限制竞争行为

1.排查电信运营企业及其业务代理,商务楼宇产权人及其委托的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是否签订任何形式排他性质的协议或约定;是否存在约束限制电信运营企业根据用户需求进入商务楼宇提供公共电信服务的行为;是否存在约束限制电信运营企业公平接入和使用商务楼宇内通信管道、管线、机房等设施的行为;是否存在强制商务楼字承租人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的行为;是否存在为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电信业务的电信资源或者提供网络接入、业务接入服务的行为。

2.督促电信运营企业及其业务代理、商务楼宇产权人及其委托的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就是否存在商务楼宇内宽带业务排他经营和限制竞争行为全面开展自查整改,加强行业自律,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开展排他经营和限制竞争行为。

责任分工:各地软环境建设办公室、通信管理办公室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商务楼宇宽带接入市场整治纳入日常监管内容,对电信运营企业及其业务代理与商务楼宇产权人及其委托的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达成排他性协议或约定限制平等接入,以及约束限制公平接入和使用商务楼宇内通信设施等行为进行查处。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对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各地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相关市场主体存在的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进行查处,涉嫌构成垄断行为的,严格依法处理。各地公安机关对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指定电信业务服务,或者强迫电信运营企业及其业务代理退出电信业务服务,情节严重、涉嫌强迫交易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法严厉打击。

(二)排查整治商务楼宇内宽带业务价格违法行为

1.排查电信运营企业及其业务代理为用户提供通信服务时,除按照其已公示的电信资费标准收费外,是否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2.排查商务楼字产权人及其委托的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在配合提供通信接入服务时,是否向电信运营企业及其业务代理收取公示的收费项目之外的费用。

3.排查电信运营企业及其业务代理是否在商务楼宇内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资费标准、服务监督电话和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电话等,商务楼宇产权人及其委托的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协助提供信息公布位置,并为电信运营企业及其业务代理开展服务提供便利。

4.督促电信运营企业及其业务代理、商务楼宇产权人及其委托的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就是否存在商务楼宇内宽带业务价格违法行为全面开展自查整改。

责任分工:各地市场监管局会同软环境建设办公室、通信管理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组织对本辖区商务楼宇内宽带业务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排查整治。各地市场监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对电信运营企业资费营销和计收费行为进行监管。

(三)排查整治新建商务楼宇未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为

1.排查新建商务楼宇内-通信配套设施是否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所需投资是否由建设单位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是否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是否存在第三方公司作为单独工程项目进行投资建设并经营获利的行为。

2.排查新建商务楼宇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等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建设单位是否确保商务楼宇内通信配套设施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后组织竣工验收。

3.排查电信运营企业是否违规参与或支持新建商务楼字内通信配套设施建设,对于通信配套设施未按要求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商务楼宇,电信运营企业是否仍将其接入公共电信网。

4.督促商务楼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电信运营企业就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全面开展自查整改。

责任分工:省通信管理局、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2017年4月1日后新建商务楼宇未严格执行《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及相关标准行为进行排查整治,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各地软环境建设办公室做好协调配合工作,严肃查处排查中发现的破坏营商环境行为。

四、组织实施

(一)组织部署阶段(2020年10月)。省通信管理局会同省软环境建设办公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厅、省公安厅制定省内具体工作计划和落实方案,并于2020年10月底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基础电信企业省公司制定本企业自查整改方案,并于2020年10月底前报省通信管理局。

(二)自查整改阶段(2020年11月-12月)。通信管理部门会同各地软环境建设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及基础电信企业对辖区内商务楼宇宽带接入市场情况进行全面摸底,督促相关市场主体围绕整治任务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各自将相关情况报送至所属成员单位省级部门,由各省级相关部门汇总至省通信管理局。

(三)排查整治阶段(2021年1月-5月)。通信管理部门会同各地相关单位按照“四不两直”要求,联合通过明查暗访、突击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对辖区内商务楼宇宽带接入市场进行集中排查整治,抽查商务楼宇数量不得少于总数的1%,将排查结果汇总报送至省通信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对省内排查结果进行抽查。

(四)总结完善阶段(2021年6月)。省通信管理局会同各省级相关部门及时总结联合整治情况,并于2021年6月底前将书面总结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省通信管理局会同省软环境建设办公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公安厅组成商务楼宇宽带接入市场联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开展我省商务楼宇宽带接入市场联合整治相关工作,依据制定的工作计划和落实方案共同推动联合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实行清单管理。各地相关部门要全面梳理辖区内商务楼字建设情况以及宽带接入情况。对于存在宽带接入排他经营、限制竞争、价格违法、不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等问题的商务楼宇,要摸清问题根源,实行清单式管理、销号式督查,并向社会公开。

(三)强化联合执法。各地相关部门要对群众反映及媒体曝光的问题线索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加大联合监督执法力度;对于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要通过媒体集中公开曝光,纳入企业诚信记录,违法违规企业负责人列入失信名单。

(四)畅通投诉渠道。设立联合整治行动统一举报投诉电话:0431-12300,并向社会公示。由省通信管理局统一受理举报问题,会同相应成员单位研判分析,及时交由各地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调查处理;同时不断健全举报投诉受理、转办、处理、反馈机制。对于恶意举报投诉的企业或个人,予以严肃批评并依法追究责任。

(五)强化责任意识。各省级部门要指导督促各地部门切实推进商务楼宇宽带接入市场联合整治行动,主动作为,将责任落实到岗、落实到人,严肃查处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

(六)健全长效机制。各地相关部门要结合此次联合整治工作,探索建立健全部门协同、信息共享、联合执法、联合惩戒的长效工作机制,推动地方出台相关法规,为商务楼宇宽带接入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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