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建造〔2021〕3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0〕3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计价工作,现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计价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计价补充规定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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