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11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推动住建领域企业全面复工复产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坚持“分区分级、分类分业”的原则,为做好全省住建领域相关企业疫情防控和全面复工复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面进行复工复产。全省住建领域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市政工程施工企业,以及房地产中介、勘察、设计、监理、咨询、评估、检测、招标代理等各类服务企业,在做好企业疫情防控前提下,要按照省政府要求从即日起全面开始复工复产,其中疫情中风险地区企业复工复产时要到当地防疫指挥部进行告知性备案。对企业复工后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的,要责令企业立即整改或责令停工,并对造成疫情扩散的企业和责任人,依据相关规定从严从重追究责任。
二、落实企业防疫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疫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企业要严格按照防疫相关规定,对返岗复工复产人员进行活动轨迹核实和身份核对,经健康状况评估符合条件的人员方可上岗。要落实戴口罩、测体温、“龙江健康码”、室内通风、部位消毒等防控措施。要建立值班值守制度,遇有突发情况及时处置和报告,确保各项防控举措落实到位。要指导员工做到“少出门、不聚集、戴口罩、勤洗手”,实行“两点一线”上下班模式。
三、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各地住建部门要督导复工复产企业抓好施工组织,及时跟进协调解决影响工程建设的困难问题。要聚焦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地产开发等“省百大项目”、重点项目、重大工程,抢抓“开春即开工”关键期,科学谋划、倒排工期,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尽早形成投资和实物工作量。
四、严守生产安全底线。复工复产企业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生产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员工生产安全教育和施工现场安全管控。要按照生产安全防控规定流程,对重点部位进行全面质量安全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强生产安全全过程监管,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主体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并按要求在全省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平台提交相关信息。
五、强化行政服务保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住建部门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采取企业复工复产审批、备案审查等方式延缓企业复工复产。要主动服务和优化企业复工复产项目流程,通过“不见面”、承诺制、容错容缺审批等方式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开复工手续。同时,要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指导企业用好用足国家和省为应对疫情不利影响而出台的金融、财税、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方面优惠政策,积极帮助企业做好工人返岗、建筑材料及设备运输、防疫物资保障等服务工作,支持企业尽快复工复产。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16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推动住建领域
企业全面复工复产的公告》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坚持“分区分级、分类分业”的原则,为做好全省住建领域相关企业疫情防控和全面复工复产工作。我厅印发了《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推动住建领域企业全面复工复产的公告》,为是住建领域企业更好的了解把握公告内容,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全面复工复产的范围
这次全面复工复产的范围为,全省住建领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市政工程施工企业,以及房地产中介、勘察、设计、监理、咨询、评估、检测、招标代理等各类服务企业。
二、企业防疫的主要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疫情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要严格按照防疫相关规定,对返岗复工复产人员进行活动轨迹核实和身份核对,经健康状况评估符合条件的人员方可上岗。要落实戴口罩、测体温、“龙江健康码”、室内通风、部位消毒等防控措施。要建立值班值守制度,遇有突发情况及时处置和报告,确保各项防控举措落实到位。要指导员工做到“少出门、不聚集、戴口罩、勤洗手”,实行“两点一线”上下班模式。
三、对生产安全的有关要求
复工复产企业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生产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员工生产安全教育和施工现场安全管控。要按照生产安全防控规定流程,对重点部位进行全面质量安全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强生产安全全过程监管,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主体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并按要求在全省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平台提交相关信息。
四、行业管理部门要做好服务保障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住建部门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采取企业复工复产审批、备案审查等方式延缓企业复工复产。要主动服务和优化企业复工复产项目流程,通过“不见面”、承诺制、容错容缺审批等方式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开复工手续。同时,要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指导企业用好用足国家和省为应对疫情不利影响而出台的金融、财税、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方面优惠政策,积极帮助企业做好工人返岗、建筑材料及设备运输、防疫物资保障等服务工作,支持企业尽快复工复产。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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