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建规范〔2020〕11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供水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鸡西市、双鸭山市、伊春市、绥化市、大兴安岭地区、哈尔滨新区住建局,大庆市、七台河市、黑河市城管局,鹤岗市水务局:
为加强全省城镇供水行业监督管理,提升城镇供水单位履约守信、安全供水水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黑龙江省城镇供水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城镇供水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
黑龙江省城镇供水单位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供水管理,规范供水行业秩序,建立城市供水行业诚信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2号)《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城市从事公共供水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本办法所指供水单位信用评价是指对供水单位的综合评估,包括供水单位的基础管理、水质管理、水厂运行、管网运行、安全生产、供水服务等涉及供水单位信用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供水单位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统一标准的评价方式。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供水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制定相关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认定,公开评价结果。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可以受省主管部门委托实施全省供水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或县、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当地供水单位开展信用信息的收集及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五条 城镇供水单位信用评价以年为评价周期,次年1月开展上年度评价工作。省主管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建立供水单位信用“红黄黑”榜,并于次年2月底前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或县主管部门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对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单位进行分级管理,使评价结果在城市供水市场资源配置中发挥重要作用,实现全省城市供水安全和服务水平全面提升。
第二章 评价内容与评价等级
第七条 供水单位信用评价指标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础管理。包括厂容厂貌、应急处置、信息报告、经营依据4项内容。
(二)水质管理。包括检测能力、检测实施、水质评估、水质整改4项内容。
(三)水厂运行。包括处理工艺、运行质量控制、设施设备养护3项内容。
(四)管网运行。包括管网档案与调度系统、管网漏损、管网维护3项内容。
(五)安全生产。包括安全管理、安防监控岗位培训2项内容。
(六)供水服务。包括服务窗口与供水抢修、热线服务2项内容。
(七)加分项目。包括企业荣誉、水质保障、参与供水老旧设施改造、智慧水务建设4项内容。
(八)一票否决。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供水安全及水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或用水居民3人以上伤(病)亡的;因水质问题或擅自停水造成居民用户用水困难,造成大规模信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上级主管部门针对同一问题下发2次以上整改意见,拒不整改的;共3类情形。
第八条 省主管部门依据评价内容,制定《黑龙江省城镇供水单位信用评价评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总分值110分,其中基础分值100分,附加分值10分。
第九条 评价等级。供水单位评价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优良—红榜单位、合格—黄榜单位、不合格—黑榜单位三个级别。企业评价等级按照下列分值标准确定:
(一)优秀:红榜单位,计分在90分及以上;
(二)合格:黄榜单位,计分在70分(含70分)至90分之间;
(三)不合格:黑榜单位,计分70分以下。
第三章 评价程序与方式
第十条 供水单位信用评价具体程序如下:
(一)准备阶段。每年12月份,市或县(区)主管部门组织当地供水单位准备评价材料。
(二)评价阶段。次年1月份上旬开始,可以委托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组织专家组赴各地开展评估工作。专家组根据评价内容和《细则》要求,对照供水单位上报材料,通过查阅佐证材料、电话回访、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信用评价工作。
(三)认定阶段。次年1月下旬开始,可以委托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汇总全省县级以上供水单位信用评价情况,形成全省城镇供水单位信用评价报告,经省主管部门审核认定。
(四)公布阶段。次年2月,省主管部门将全省城镇供水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 供水单位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行政审批、日常监管的重要参考依据,由市(地)、县(市、区)供水主管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对当地供水单位进行分级管理。
第十二条 供水单位分级管理标准如下:
(一)对于红榜企业,当地主管部门应当优先予以项目、资金支持,促进优秀企业健康发展。
(二)对于黄榜企业,当地主管部门应督促供水单位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提升供水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对于黑榜企业,当地主管部门应将供水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责令限期整改。
(四)对连续2年列为黑榜的供水单位,若供水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或市县政府直属国有企业的,当地主管部门应建议政府将供水单位主要负责人调离岗位;若供水单位性质为特许经营企业的,当地主管部门应对该企业是否符合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吊销其许可证件,且应建议当地政府对相关企业开展履约情况调查,并根据履约情况依法依规对企业进行清退处理。
第十三条 各信用评价参与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予以追责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地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辖区供水单位清单,准确及时掌握供水单位运营信息,做到信息采集全面,及时监督检查,结果应用得当,引导供水单位依法诚信经营。
第十五条 各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城镇供水单位信用评价
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加强城镇供水管理,规范供水行业秩序,建立城市供水行业诚信机制,健全完善“守信激励、失信必戒”的供水行业信用环境,由我厅负责起草并发布了《黑龙江省城镇供水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信用建设主要依据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2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等政策规定,具体行业行为主要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 20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58、《城镇供水服务》GB/T 32063、《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207、《饮用冷水表和热水水表》GB/T 778、《饮用水冷水水表安全规则》CJ266、《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40、《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 92等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二、主要内容
《办法》是在住建部原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和发展变化情况进行草拟。《办法》共五章17条,明确了供水单位信用评价的基本原则、评价内容、评价程序、等级核定和结果应用等。第一章“总则”明确相关依据、评价范围、适用范围和执行主体;第二章“评价内容与评价等级”明确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评价依据、信用等级分类;第三章“评价程序与方式”明确了评价时间、方式与程序等;第四章“评价结果及使用”明确了结果运用、分类监管、处理办法等;第五章“附则”进一步明确了各地供水主管部门责任,确保评价指标信息准确、全面,提出了办法调整及解释等相关内容。
三、办法的意义与特点
本《办法》的颁布与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具体表现。通过建立城镇供水单位信用评价机制,进一步推进供水单位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提高行业监管工作精准度,确保供水行业平稳健康发展,对促进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我省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办法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使得供水管理工作与信用评价合理对接,彰显信用化管理理念。严格坚持对照国家与行业规范及相关政策文件明确扣分类别和标准,从根本上实现信用与供水行业管理的无缝衔接,避免人为干预和过度裁量。
二是明确管理责任。省住建厅负责统一指导,制定和完善评价体系及评分标准,建设全省统一的城镇供水单位信用评价系统;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当地供水单位开展信用信息的收集及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明确职责、完善规程,强化监督管理。
三是强化信息公开和共享。省主管部门将上年度全省城镇供水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公众可获悉供水单位信用政策、查询单位信用等级、参与监督办法执行。
四是深化联动惩戒。对连续2年列为黑榜的供水单位,若供水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或市县政府直属国有企业的,当地主管部门应建议政府将供水单位主要负责人调离岗位;若供水单位性质为特许经营企业的,当地主管部门应对该企业是否符合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吊销其许可证件,且应建议当地政府对相关企业开展履约情况调查,并根据履约情况依法依规对企业进行清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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