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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1-03-16 作者: 来源:

  

  黑建规范〔2020〕8号

  

  各市(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哈尔滨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佳木斯市住房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确保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我厅制定《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1月16日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置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优化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配置,提高施工现场管控水平,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参照住建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行业主管部门)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工作,各市(地)、县(区)住建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所辖区域本办法的监督实施工作。

  第三条施工单位(包括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应组建与拟承揽工程项目相适应的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应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配置人员。

  第四条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专业管理人员。

  第五条施工员、质量员分为土建施工、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和市政工程四个子专业,施工单位应按照不同施工阶段配备专业人员。

  

  第二章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主要职责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并任命,全面负责工程项目质量、进度、成本控制,安全、合同、信息管理,参与各方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七条项目技术负责人由法定代表人任命,负责工程项目技术方案的编制、图纸会审、技术核定、技术交底、技术复核等工作。

  第八条项目管理机构专业人员主要职责。

  施工员主要职责: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组织策划,施工技术与管理,以及施工进度、成本、质量和安全控制等工作。

  质量员主要职责: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质量策划、过程控制、检查、监督、验收等工作。

  安全员主要职责: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安全、职业健康策划、检查、监督等工作。

  标准员主要职责:在施工现场从事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监督、效果评价等工作。

  材料员主要职责: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材料计划、采购、检查、统计、核算等工作。

  机械员主要职责: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机械的计划、安全使用监督检查、成本统计核算等工作。

  劳务员主要职责:在施工现场从事劳务管理计划、劳务人员资格审查与培训、劳动合同与工资管理、劳务纠纷处理等工作。

  资料员主要职责: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归档、移交等工作。

  

  第三章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资格标准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应具备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证,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承揽工程。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可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工程技术类职称。

  初级职称人员可担任小型工程技术负责人;中级职称人员可担任中、小类型工程技术负责人;高级职称人员可担任大、中、小类型技术负责人。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专业人员应具备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能力信息或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应符合《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中施工现场职业实践最小年限的要求,其中安全员应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C证。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管理规定,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较强质量、安全意识。

  

  第四章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和变更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招标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办法标准数量配备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施工单位可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增加岗位或人员。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将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信息上传至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平台,包括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

  第十五条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可在同一项目兼职,但兼职不得超过2个岗位。同一岗位人员配备超过2人及以上的,施工单位应明确该岗位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在全省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管理平台)实施考勤。项目开工后每周一、三、五为考勤日,中止施工期间或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特殊情况必须进行变更的,应按照《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得变更,特殊情况必须进行变更的,由施工单位通过施工现场管理平台经监理单位确认,建设单位同意后,报项目所在地住建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变更手续。

  更换人员应符合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资格标准,并与施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可参与其他工程项目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标准配置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由项目所在地住建行业主管部门限期责令改正,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3个月。

  第二十条项目管理机构人员30日内累计2次及以上未考勤的,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约谈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30日内累计4次及以上未考勤的,由项目所在地住建行业主管部门约谈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30日内累计6次及以上未考勤的,视为未在岗履职,由项目所在地住建行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记入不良信用记录3-6个月。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未履行变更手续变更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由项目所在地住建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对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记入不良信用记录3-6个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规定部分按照国家、省现行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表1: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人员数量配备标准

  (以建筑面积划分)

   (单位:人)

  序号

  人员

  类别

  工程

  规模

  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工程

  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

  小型

  (<3000m2)

  中型

  (3000- 30000m2)

  大型

  (30000m2以上)

  小型

  (<3000m2)

  中型

  (3000- 100000m2)

  大型

  (100000m2以上)

  1

  项目负责人

  1

  1

  1

  1

  1

  1

  2

  技术负责人

  1

  1

  1

  1

  1

  1

  3

  施工员

  1

  1

  2

  1

  2

  5

  4

  安全员

  1

  2

  3

  1

  3

  3

  5

  质量员

  1

  2

  3

  1

  3

  4

  6

  标准员

  1*

  1*

  1*

  1*

  1*

  1*

  7

  材料员

  1*

  1*

  1*

  1*

  1*

  2*

  8

  机械员

  1*

  1*

  2*

  1*

  1*

  3*

  9

  劳务员

  1*

  1*

  1*

  1*

  1*

  2*

  10

  资料员

  1*

  1*

  1*

  1*

  1*

  2*

  

  注:1.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30000m2以上时,每增加50000m2,增加配备施工员、质量员各1人。

  2.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建筑面积100000m2以上时,每增加50000m2,增加配备施工员、质量员各1人。

  3.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工程、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安全员配备标准:10000m2及以下,至少1人;10000m2~50000m2,至少2人;50000m2以上,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装饰装修、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特大型工程可按照实际情况配置人员,但不得低于本标准工程类别划分中最大规模的人员配置要求。

  5.此标准为最低配置标准,工程规模以施工合同为准。

  6.可兼任的岗位用*表示。

  

  附表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管理人员数量配备标准

  (以工程造价划分)

   (单位:人)

  序号

  人员

  类别

  工程

  规模

  小型

  (<5000万)

  中型

  (5000万-1亿)

  大型

  (在1亿以上)

  1

  项目负责人

  1

  1

  1

  2

  技术负责人

  1

  1

  1

  3

  施工员

  1

  2

  2

  4

  安全员

  1

  2

  3

  5

  质量员

  1

  2

  2

  6

  标准员

  1*

  1*

  1*

  7

  材料员

  1*

  1*

  1*

  8

  机械员

  1*

  1*

  1*

  9

  劳务员

  1*

  1*

  1*

  10

  资料员

  1*

  1*

  1*

  

  注:1.工程造价在1亿以上的工程,每增加5000万,增加配备施工员、质量员各1人。

  2.1亿以上,安全员配备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特大型工程可按照实际情况配置人员,但不得低于本标准工程类别划分中最大规模的人员配置要求。

  4.此标准为最低配置标准,工程规模以施工合同为准。

   5.可兼任的岗位用*表示。

  

  

  附表3:

  专业承包工程施工管理人员数量配备标准

  

   (单位:人)

  序号

  

  人员类别

  

  工程规模

  配备人数

  1

  项目负责人

  1

  2

  技术负责人

  1

  3

  施工员

  1

  4

  安全员

  1

  5

  质量员

  1

  6

  标准员

  1*

  7

  材料员

  1*

  8

  机械员

  1*

  9

  劳务员

  1*

  10

  资料员

  1*

  

  注:1.专业承包工程,根据工期要求、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施工员、质量员数量,

  2.安全员配备标准: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设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配,并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5‰。 

  3.此标准为最低配置标准,工程规模以施工合同为准。

   4.可兼任的岗位用*表示。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管理

  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黑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近日印发了《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该《办法》?

  住建部的《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在2011年出台后,我省在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设置和最低配置方面一直处于空白状态,未设置统一标准,也无专业人员发展规划和方向,比如新设置的标准员和劳务员等,造成施工现场检查无依据,执行标准不一,且与国家标准和一些发达省市接轨不理想,不利于企业走出省内扩大市场;制定《办法》就是要做好与国家标准的对接,解决管理岗位如何设置、什么条件具备任职资格和统一现场机构配置人员最低标准等问题,当然主要目的是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二、《办法》制定的依据有哪些?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

  (二)《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

  (三)上海市《建筑工程、公路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配备标准》(DG/TJ08-2225-2017)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总体结构上共分为总则、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主要职责、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资格标准、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和变更、监督管理和附则等六章共二十四条内容,用于指导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人员岗位设置。

  一是明确了项目管理机构的构成。由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和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八类专业人员组成,并对每个岗位人员的职责进行了解释。二是优化了任职资格标准。工程建设类注册人员在保证职业实践最小年限的要求下,可以直接任职现场专业管理人员。主要是考虑到注册建造师等考取资格证的人员因为没有实践经验,不能实际上岗的普遍现象,让他们在工程现场任其它专业人员多学习一下,取得经验积累后就可以真正履职了。三是简化了投标门槛。从招投标阶段要求项目管理机构全部人员证书及社保劳动关系,简化为仅要求项目负责人履历、业绩及三个月社保,其他人员不再要求社保,监管重心放在现场监督管理,解决现场人员“招投标”和“施工现场”两层皮的突出问题,提高监管效能。四是实施人员考勤制度。在《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平台》实施考勤制度,明确人员变更的途径方法,制定了罚则。以互联网+监管的方式推进施工现场的有效管控,完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体系。

  四、《办法》的具体执行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工作,各市(地)、县(区)住建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所辖区域本办法的监督实施工作。

  (二)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三)本办法未规定部分按照国家、省现行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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