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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建新未拆旧”问题整改和引导农户做好长期无人居住危房拆除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3-16 作者: 来源:

  黑建村〔2021〕1号

  

  各市(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部、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

  按照12月24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第3次会议有关部署要求,为进一步抓好农村危房改造“建新未拆旧”问题整改,推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现就拆除农村危险房屋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工作责任

  目前,我省仍然有享受过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政策的农户,新建住房后未拆除旧危房或翻建住房后还保留部分危房,以及存在一些长期无人居住的危房。这些破旧危房严重影响农户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影响村庄建设整体风貌,成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遗留问题”和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明显短板”,与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目标和推进乡村建设行动任务极不协调。各地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统筹工作安排,落实责任分工,明确拆除时限,形成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抓总、乡镇党委政府负责抓落实、村“两委”具体实施、市(地)县(区)相关部门抓督导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农村危房拆除任务。

  二、二、坚持问题导向,明确目标任务

  2019年、2020年国家脱贫攻坚成效考核曾反馈我省存在贫困户D级危房改造后“建新未拆旧”和长期无人居住破陋危房较多问题,各地虽然对此开展了问题整改,但是整改工作不彻底不全面。各地要针对已享受危改资金补助、但“建新未拆旧”,以及长期无人居住危房两类问题,采取不同政策措施,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危险住房拆除工作。对凡是享受过国家、省和地方农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政策,且已经新建住房或翻建住房后又保留了部分危房的,应当向农户充分宣传改造政策要求,积极深入做好农户思想工作,并依据改造政策要求予以限期拆除。对虽然未享受过国家、省和地方危改资金补助政策的农户,但其危房已长期闲置无人居住影响村容村貌的,各地要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政策措施,积极动员农户顾全村庄环境改善提升大局,自愿配合拆除危房工作。

  三、区分具体任务,统筹时间安排

  (一)实现享受政策农户危房应拆尽拆。对享受过国家、省和地方危房改造补助,且采取新建方式改造户或翻建住房后还保留部分危房未及时拆除原危房的,要限时拆除。按照3个时间节点推进:第一阶段,12月25日至1月10日,建立台账;第二阶段,1月10日至1月31日,集中拆除;第三阶段,2月1日至2月10日,核查验收。

  (二)动员长期闲置无人居住危房加快拆除。深入排查长期闲置无人居住的危房,按照保护农户宅基地使用和房屋征拆合法权益的原则,加强宣传动员、政策引导和适度补助激励,调动农户积极性,加快拆除危房。按照2个时间节点推进:第一阶段,2021年4月底前,完成此类房屋摸底排查工作并建立台账;第二阶段,2021年6月底前,完成有拆除意愿农户的长期闲置危房拆除工作并组织验收。

  四、协调有序推进,强化考核督导

  (一)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各级住建、扶贫、组织等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开展联合督办,采取与脱贫攻坚年度考核挂钩,与驻村工作队选派和村“两委”班子换届有效衔接等方式,确保危房拆旧工作有序推进,取得扎实成效。

  (二)深入思想宣传引导。发挥乡(镇)、村两级组织和驻村第一书记作用,做好政策解读,对已享受政策“未拆旧”农户及时告知“应拆旧”义务。对长期闲置无人居住危房的农户,要讲清村容村貌建设意义,深入细致做好思想引导,达成农户同意拆旧意愿。

  (三)建立激励监督机制。在充分征求、尊重农户意愿的基础上,鼓励各地参照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政策,通过建立补贴激励机制,推动未享受过危改政策常年无人居住危房拆除工作,切实保障危房拆除后农户的基本居住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特此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委组织部

  

  

  黑龙江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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