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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首套住房认定标准有变化 买房买车位均有补贴

时间:2024-06-15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6月7日,南宁市下发《关于持续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以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通知》涵盖继续优化南宁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中首套住房认定标准,加大小区车位去库存力度以及继续实施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车位财政补贴等相关政策内容。

  《通知》明确,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商业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拟购住房所属城区(分别为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名下无住房的,不论是否存在未结清贷款,均认定为首套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居民家庭申请商业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拟购住房所属城区名下仅有一套住房,且正在南宁市住房服务监管平台挂牌出售的,不论是否存在未结清贷款,均认定为首套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在加大小区车位去库存力度方面,《通知》明确,在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下,小区商品车位已完成竣工验收(含消防验收)不满两年,在预留20%的商品车位不向社会出售的前提下,经向本小区业主公告一个月后,剩余商品车位可向社会出售;小区商品车位已完成竣工验收(含消防验收)满两年仍未出售的,经向本小区业主公告一个月后,可将所有剩余商品车位向社会出售。

  继续实施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车位财政补贴的措施,则是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购买南宁城区的首套、二套新建商品住房按每套1万元上限给予财政补贴,购买新建商品房车位按每套1000元上限给予财政补贴。如已缴纳契税金额未超以上上限金额的,则按实际已缴纳契税金额予以财政补贴。

  此外,《通知》还对继续优化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中多子女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继续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继续阶段性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间、继续阶段性缓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方面的措施进行了明确。(记者/乔晓莹)


原文链接:http://zjt.gxzf.gov.cn/xwdt/dsdt/t185407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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